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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政府采购体制基本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5  来源:驻瑞典经商参处  浏览次数:165
核心提示:瑞典政府采购体制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是瑞典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面广,涉及数以万计的政府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瑞典政府年采购额约为4500-5350亿瑞典克朗,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2.4%-14.7%。政府采购被认为是瑞典政府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重要公共政策工具之一。

一、法律法规

瑞典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包含法律、条例及公告等形式,主要内容均依照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决定及欧盟公共采购法制定。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公共采购法》(Public Procurement Act, SFS 2007:1091,简称LOU),主要基于欧盟2004/18/EC号指令内容制定。该法于2010年进行修订,增加了环境保护及救济条款等,于2010年7月15日正式施行。  

2.《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采购法》(The Law of contracts in the fields of water, energy, transport andpostal services sectors, SFS 2007:1092,简称LUF)。 

3.《国防和安全采购法》(The Law on Procurement of defense and security,SFS 2011:1029, 简称LUFS)。

4.《汽车和部分公共交通服务采购环境要求法》(The law of environment requirements in procurement of cars and somepublic transport services,SFS 2011:846 )。

5.《公共部门选择制度法》(The Act on System of Choice in the Public Sector,SFS 2008:962, 简称LOV)。 

6.《采购条例》(Procurement Regulation,SFS 2011:1040)。

7.《汽车和部分公共交通服务采购环境要求条例》(Regulation of environment requirements in procurement of cars andsome public transport services,SFS 2011:847)。

8.《采购合同反歧视条款条例》(Regulation of anti-discrimination clauses in procurement contracts,SFS 2006:260)。

9.《政府采购协调条例》(Regulati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ordination,SFS 1998:796)。

10.《政府汽车环境和道路安全要求条例》(Ordinance on the environment and roa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government cars,SFS 2009:1)。

11.《公共采购门槛金额公告》(Announcement on thresholds for public procurement,SFS 2014:5)。

12.《〈公共采购法〉国防产品公告》(Announcement of the defense products referred to in theAct(2007:1091) on Public Procurement,SFS 2007:1108)。

此外,还包括为规范部分特殊的采购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如:《就业办公室选择自由法》(The Law on Freedom of choice at the Employment Office,SFS2010:536)、《新移民介绍活动法》(The Law onIntroduction activities for certain newly arrived immigrants,SFS 2010:197)、《电子标识服务选择制度法》(The Law on thesystem of choice in services for 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SFS 2013:311)等。

二、基本原则

根据《公共采购法》第一章第9条,政府采购五大基本原则分别是非歧视原则、平等待遇原则、透明原则、适当原则和互认原则。上述原则适用于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

非歧视原则,即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因国籍或地域因素歧视供应商。即使采购方不希望外国公司参与,也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仅瑞典企业可参与投标。采购方不能偏向本国或本地企业。 

平等待遇原则,即所有供应商应享有在信息获得、产品技术标准及招投标程序等各方面完全平等和一致的待遇。如所有供应商必须在同一时间获得同样的信息。

透明原则,即采购方在提供采购信息和进行采购过程中有保证透明度的义务。对于供应商和产品的各项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清晰、完整地列明。

适当性原则,即对供应商的要求或者特定要求必须与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相关且适当。所列的要求必须是为达到采购目的所适当和必需的。若存在多种选择,所选择的那种必须是对供应商最为便利、负担最轻的。

互认原则,即欧盟任一成员国官方机构发布的证书或证明均在其它成员国适用。

三、采购程序

首先,采购主体确认需求,分析和计划如何才能满足需求,计算采购额,根据采购额及采购门槛标准确定适用的采购规则,制作招标文件;第二,发布采购通知;第三,遴选供应商;第四,通知部分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第五,评估投标情况;第六,开标并公告中标结果;第七,签署采购合同。

根据采购内容及金额的不同,适用不同的采购程序。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

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原则上采用欧盟指令的规定,即分为公开招标程序、有限招标程序、谈判程序和竞争对话四种。

公开招标程序指采购方发出采购公告,有兴趣的国内外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有限招标程序指所有供应商均可以申请参与投标,但只有采购方邀请、选择的供应商才能真正投标成为候选人。但采购方的选择应符合公共采购基本原则。一般采购方首先公布有关招标信息,需列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然后根据收到的投标申请书进行资格预审,在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中确定几家候选人,并正式发出投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必需同时而不是先后发给各申请者,采购方也不能考虑已确定的候选人之外的供应商,且不能与任何供应商谈判。

谈判程序允许采购方通过预选一名或数名供应商候选人,正式邀请其投标,并可与供应商就合同条款进行谈判。

竞争对话程序允许采购方与选定的供应商开展对话,明确采购的特殊要求及如何能实现目标,比较各供应商提交的方案,从而获得清晰的解决方案。此程序适用于工程、产品和服务采购。

(二)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

对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和B类服务(无论金额大小)的采购,为欧盟指令没有涵盖的采购,适用《瑞典政府采购法》第15章的条款,可采取简易程序、选择程序、直接采购程序和竞争对话程序四种方式。

简易程序是指所有供应商都有权参加投标,采购人可以根据供应商的情况与一家或数家谈判。

选择程序是所有供应商均有权申请投标,采购方邀请被选供应商投标,并可与其中一家或数家供应商谈判。

直接采购程序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即工程合同、产品供应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金额不超过门槛金额的15%。直接采购程序不适用于中央政府。对直接采购,也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货比三家,此外在相同规模及种类的采购将多次发生的情况下,可采用一揽子协议采购方式。

竞争对话程序允许采购方与选定的各家供应商开展对话,比较供应商提出的解决方案。

(三)一揽子协议

根据《瑞典政府采购法》,一家(或多家)政府机构与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签署一揽子政府采购协议,旨在解决未来一定时期内产品、服务和工程的采购。

一揽子协议有两类,即与一家供应商签署的协议和与多家供应商签署的一揽子协议。对于后者,采购金额必须高于法令标准金额,且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政府机构在使用一揽子协议进行采购时,必须针对经常购买、或规模很大、或价格很高的产品或服务,以便中央政府通过有效的采购实现节约。地方政府或政府机构有时参与中央政府的一揽子采购,多数情况则自行协调、采购。

四、公共采购主体及门槛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政府采购主体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地方政府及决策机构、县管理委员会、受公法管辖的特定机构(部分国有企业和大部分省有或市有企业)及其他公共机构的附属机构或受公法管辖的其它机构。

瑞典对于政府采购门槛金额的确定源自欧盟指令的相关规定。公共采购门槛金额是瑞典采购项目是否适用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的限额标准,超过门槛金额的采购项目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并按指令规定及瑞典相关采购法律进行采购。低于门槛金额的采购项目,则无需受制于欧盟公共采购指令相关程序,仅须适用于瑞典法律法规。欧盟委员会每两年会根据宏观经济和市场情况调整门槛金额。瑞典根据欧委会调整情况做相应调整,并发布新的《公共采购门槛金额公告》。

根据瑞典2014年1月16日最新发布的《公共采购门槛金额公告》,对于《公共采购法》所管辖的采购行为,中央政府实体授予的公共货物和服务合同限额标准为13.4万欧元,约合116.9万瑞典克朗,次中央级政府实体授予的公共货物和服务合同限额标准为20.7万欧元,约合180.6万瑞典克朗,公共工程合同为518.6万欧元,约合4525.7万瑞典克朗;对于《水、能源、交通和邮政服务采购法》所管辖公共事业的采购行为,货物和服务合同限额标准为41.4万欧元,约合361.3万瑞典克朗,工程合同为518.6万欧元,约合4525.7万瑞典克朗;对于《国防和安全采购法》所管辖的采购行为,货物和服务合同限额标准为41.4万欧元,约合361.3万瑞典克朗,工程合同为518.6万欧元,约合4525.7万瑞典克朗。此外,将采购法还将服务采购分为A类服务(适于国际竞争的)和B类服务(不适于国际竞争的)。

五、采购诉讼及违法处罚

根据《公共采购法》第16章,供应商可以在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请法律程序的审查。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可在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进行。国外供应商与瑞典供应商一样,可根据《公共采购法》提请诉讼和赔偿。此外,采购投诉也可提交至欧洲委员会、瑞典竞争署、瑞典议会调查专员(JO)办公室、大法官办公室(JK)和采购主体审计人员。

如出现采购违法行为,瑞典竞争署可向行政法庭提出诉讼,要求违背公共采购法的采购部门缴纳罚款。罚款均上交至中央政府。公共采购罚款不得超过所涉及合同价值的10%且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千万克朗。在计算罚金时,应考虑违反公共采购法的严重性。对轻微违法案件可不征收罚款。特殊情况可获得豁免。

六、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及职责

(一)瑞典竞争署

瑞典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为瑞典竞争署( Swedish Competition Authority)。竞争署为政府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共采购,利用市场的有效竞争,实现良好、有效的政府采购,使采购参与者和社会均从中受益。该机构的另一项职责是市场竞争监管。

(二)政府采购委员会

瑞典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从经济和社会政策的角度评价、考量政府采购规则,目的是了解公共机构是否能利用市场竞争实现有效的采购,同时提升环境保护,考虑社会责任,并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发展机会等。委员会的工作是政策和立法修改的基础。此外,委员会还关注世贸组织、欧盟政府采购发展及政策。

(三)瑞典环境管理委员会

瑞典环境管理委员会(Swedish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Council,SEMC)是瑞典政府环境等领域公共采购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绿色公共采购。委员会对政府采购涉及到环保标准、社会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关于瑞典公共采购支持服务职责,在2013年以前,是由瑞典行政服务署、创新署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2013年11月28日,为进一步集中并明确公共采购支持服务职能,为公共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给予更好更有效地支持,瑞政府决定将公共采购支持服务职责集中到竞争署。自2014年7月1日起,竞争署将单独承担公共采购支持服务职责。

七、主要网站

1. 瑞典竞争署 www.kkv.se

2. 瑞典环境管理委员会www.msr.se

3. 瑞典国家采购服务中心www.avropa.se

4. 欧盟政府采购招标数据库(含瑞典政府采购招标)www.ted.europa.eu

5. 瑞典大法官办公室www.jk.se

6. 瑞典议会调查专员办公室www.j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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