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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进口促进工作调研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5  来源:中国贸促会驻海湾地区代表处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一、阿联酋贸易政策介绍及进口贸易发展过程阿联酋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均依赖进口。据阿联酋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阿联酋对外贸
 一、阿联酋贸易政策介绍及进口贸易发展过程

阿联酋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均依赖进口。据阿联酋国家统计局统计,2010年阿联酋对外贸易总额 3150亿美元,进口 1330亿美元,出口 1820亿美元,其中非石油产品出口228亿美元,转口509亿美元。阿联酋主要从全世界196个国家进口各类商品,包括黄金、钻石、珠宝首饰、贵金属、汽车、电子设备、航空设施、食物和用品等。阿联酋主要进口国是印度、中国、美国、德国、日本、英国、韩国、意大利、法国和沙特。阿联酋从这十个国家的进口商品额为851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64%。

1996年4月10日阿联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07年起开始全面履行义务,它同时是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以及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GAFTA)成员国。

阿联酋作为中东和海湾地区重要的商务贸易中心,很大程度上依赖其相对自由的贸易机制和灵活的贸易政策及良好的地理位置,尤其是进口贸易方面的政策,对进口食品、本地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有关设备均免征关税,出口和再出口免征关税。阿联酋的关税政策是基于海湾合作委员会(GCC)统一关税法令制定的,平均海关关税税率约5.1%,其中大部分税率均在5%左右,关税最高不超过15%。

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最早成立于1981年5月25日,由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和阿联酋共同成立。由于海湾六国对本国经济发展的情况比较担忧,国民收入单纯依靠石油出口、人口规模比较小,区域政治环境不稳定而军队实力又有限等问题的存在,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区域内的合作,并最大程度上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加强资源整合,包括贸易发展、工业发展、投资、金融、交通、通讯和能源领域的整合。GCC协定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海湾国家市场共同体,在体制内海湾国家的居民可以在(GCC)其他成员国享受同样的自由和待遇,包括往来、工作、居住、房产权、资本流动、金融和货币政策等。海湾六国于2008年1月宣布正式成立海湾地区市场共同体。

作为海湾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国之一,阿联酋竭力将本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同海湾合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国保持一致和统一。据阿联酋权威贸易机构证实,这一目标已经基本实现。早在2005年10月10日,海湾合作委员会就对15项共同贸易条款进行了阐述,其中包括对海湾地区成员国统一的国民待遇的讨论,相互之间减免进口关税,对海湾六国工业组织法规也进行了讨论等。

阿联酋同时也逐步遵守WTO世贸组织关于贸易规定的法令,并在全国范围内监督该法令的实施。阿联酋于1996年4月10日加入世贸组织,早在1994年阿联酋就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合作伙伴。阿联酋不参与世贸组织多边协定的签署和见证。因此阿联酋从未直接或间接参与到争端解决机制的任何纠纷中。阿联酋在对外贸易方面一直采取开放的态度和政策,在与其贸易合作伙伴进行交易时,不断追求符合世贸组织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高标准,以加强对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推动。

随着1997年2月19日泛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订,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成员国之间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消除了所有贸易壁垒。尽管如此,一些非关税壁垒也不可避免,一系列冗长的边检流程也是必须的步骤,要缴纳入境费,并提交原产地证明等。目前负责推行这一程序的部门是阿盟经社理事会。泛阿拉伯自由贸易区于2006年由沙特王国向世贸组织提交了报告。

阿联酋分别在2000年11月12日、2001年3月17日、2002年3月2日、2002年3月17日和2002年4月2日与叙利亚、约旦、黎巴嫩、摩洛哥、伊拉克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于澳大利亚的双边协定正在商讨中。2004年3月阿联酋与美国正式签署了贸易投资框架协议,以便双方在经济改革和贸易自由领域进行对话。

阿联酋和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已久。2010年中阿双边贸易额达到240亿美元。阿联酋已经成为中国在海湾地区第二大贸易伙伴,并且成为海湾地区从中国进口商品量最大的国家。

 

二、阿联酋进口促进机制

阿联酋贸易政策是由阿联酋外贸部直接负责制定和执行的。阿联酋外贸部成立于2008年,具体的贸易政策是由阿联酋外贸部下属的对外贸易政策司(FTPD)具体负责制定。阿联酋外贸部也会综合考虑联邦政府其他部委和贸易部门对贸易政策的建议,这些部委包括阿联酋经济部、阿联酋财政部、阿联酋标准计量总署(ESMA)、阿联酋农业渔业部、阿布扎比和迪拜的市政部门、劳工及社会事务部、司法部及伊斯兰事务部、联邦海关总署、公共健康部、石油及天然资源部等。另外也会通过各个酋长国的工商会了解私有企业和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阿联酋的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贸易法令由相关的部委提前准备,并逐步提交到内阁、联邦国民议会审议,最终提交给联邦总统审批。法令一旦获得最高委员会的审批,将由联邦总统签发并作为正式法律在联合公报上公布。

根据阿联酋联邦律法1972年第一号法令规定,每一个部委都在其管辖权内对国际协定进行协商。然而,唯一一个可以授权签发此类协议的部委就是阿联酋的外贸部。外贸部还可以授权其他部委执行。联邦最高委员会主要负责批准和签署国际协定和公约。根据宪法规定,内阁也有义务向联邦国民委员会通报国际协定和公约。

在阿联酋联邦法律框架下有一系列投资激励政策,包括进口关税的减免政策、以优惠价格提供基础设施等激励政策。同时阿联酋当地银行也对行业领域内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另外一项重要的激励政策是政府通过一定的程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成立前期提供商业发展计划的建议,同时也同当地银行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阿布扎比哈里发基金成立了专门服务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行政部门。迪拜也成立了穆罕默德本拉希德基金。

 

三、阿联酋各贸易相关部门简介

阿联酋外贸部与联邦政府的其他部委和贸易相关的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这些部委包括阿联酋经济部、阿联酋财政部、阿联酋标准计量总署、阿联酋农业渔业部、阿布扎比和迪拜的市政部门、劳工及社会事务部、司法部及伊斯兰事务部、联邦海关总署、公共健康部、石油及天然资源部等,这些部委之间合作紧密,共同推进阿联酋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1、阿联酋外贸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阿联酋外贸部主要负责对阿联酋的外贸事物进行规范管理,并代表联邦政府同各个国家签订贸易合作协议等。阿联酋外贸部部长谢赫∙鲁卜娜∙本∙哈立德∙阿勒∙卡西米,部长设部长办公室。下设次长及次长办公室。副次长以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侧重行政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司、战略策划司等。另一部分侧重对外贸易实务,下设外贸政策司、贸易协定和WTO司、国际贸易组织司、贸易信息分析司和贸易促进司。

同时外贸部长也有顾问团队,并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另外阿联酋外贸部也在中国、美国、印度和瑞士日内瓦设立了办事处。

阿联酋外贸部联系方式:

地址:Airport Road street 29, Abu Dhabi,

P.O.Box:110555 United Arab Emirates

电话: +971 2 4956000

传真: +971 2 4499164

邮箱:info@moft.gov.ae  

网站:www.moft.gov.ae/en

部长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 +971 2 4956004

传真: +971 2 4499157

邮箱:ministerOffice@moft.gov.ae  

2、阿联酋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

阿联酋经济部主要负责促进和规范经济活动的发展环境,发展国民产业并鼓励出口,鼓励投资并提供服务支持,引领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并与国际标准接轨来发展多元化的经济,创造知识性经济的发展模式,确保阿联酋的经济能可持续的增长和发展。

阿联酋经济部的联系方式:

地址:P.O.Box 901 Abu Dhabi - HQ 

电话:00971 2 6131111

传真:00971 2 6260000

网址www.economy.ae/english

3、阿联酋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阿联酋财政部是阿联酋负责管理金融资源的部门,并确保金融业可持续、平衡的发展,并通过有效的金融管理、合理的货币政策和良好的国际关系,确保政府部门的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

阿联酋财政部联系方式:

P.O Box: 433 Abu Dhbai,1565 Dubai

电话:Abu Dhabi: +971 2 6726000    Dubai: +971 4 3939000

传真:Abu Dhabi: +971 2 6768414    Dubai: +971 4 3939738

邮箱:webmaster@mof.gov.ae

网址:www.mof.gov.ae/En

4、联邦海关总署(Federal Customs Authority)

联邦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海关政策和立法的合理制定、监督及执行。联邦海关总署积极参与国际事物来推动贸易发展,积极打击贸易欺诈和走私,来提升国际化标准,以便更好的服务贸易领域,确保社会安全、贸易稳定发展。

联邦海关总署联系方式:

电话:+971 2 6979700

传真:+971 2 6735201

邮箱:services@customs.ae

网址:www.customs.ae

5、阿联酋标准计量总署(ESMA)

阿联酋标准计量总署成立于2001年,是阿联酋联邦政府部门,ESMA是财政和行政相对独立的部门,财务收入主要依靠提供评审和质量认证的相关服务。ESMA隶属于阿联酋经济部并受经济部的主席团直接领导。

ESMA是阿联酋负责设定标准计量的唯一实体,并向阿联酋的内阁推荐相关技术规范。其下设的部门主要负责质量合格评定,评审,修订标准和计量工作等。ESMA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之一,也是国际食品法典、电子技术设备和部件的合格评定系统的成员之一。

阿联酋标准计量总署联系方式:

P.O.Box: 2166,Abu Dhabi UAE

电话:+971 2 4032700

传真:+971 2 6715999

邮箱:info@esma.ae

网址:www.esma.gov.ae/en-us

 

四、阿联酋促进进口贸易发展的几大因素

1、进口执照许可及独家经销代理

在阿联酋开展贸易活动的基本前提是需要获得经营的执照。尤其是贸易许可执照。进口商在其贸易活动所在的酋长国的经济部门获得贸易经营许可,获得执照许可的程序和规定因酋长国不同而略有不同。且贸易许可只在其签发的酋长国有效,执照许可中明确标注了可以进口的商品及企业基本经营活动。

执照持有人要在法庭上宣布,对其进口到阿联酋的商品及消费可能带来的后果负责任。清关代理公司,必须是GCC国家的国籍,可以代表合法执照的进口商对进口产品进行清关,并且清关的产品必须只能是执照中提及的可以进口的商品范围。按照联邦商业公司法的规定,贸易执照许可既可以颁发给阿联酋当地人持股较多的公司,也可以发给外国公司全资分公司或子公司。然而,大量的进口贸易活动都是在贸易代理法的约束下进行的,而贸易执照也是由独家商业代理持有的。

按照商业规范流程,如果在阿联酋没有当地代理商来经营进口商品的销售,是很困难的。在贸易代理法的规定下,进口商品、分销、批发及零售、展示商品或服务等都是特定的独家代理才专享的。

按照规定,代理商必须是阿联酋国籍的个体或者由阿联酋本地人经营的公司,依照独立销售协议从外国公司买来商品或者服务,之后根据协议以代理商的名义转卖给客户。代理合作协议对代理商、商标所有人或者品牌生产商、经营区域范围(含哪几个酋长国),可以独家代理进口的商品的品牌及型号等信息都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据有关部门获悉,截止2007年底阿联酋共有合法注册的进口商品代理商9940家。

为了享受到独家进口商的权利,代理协议必须在阿联酋经济部注册备案。注册费5000迪拉姆(约1360美元),每年更新费2000迪拉姆(约545美元)。

代理协议可以根据双方意愿解除或交由法院裁定后解除。如果外国公司找到了代理却没有在经济部备案,那么代理协议将在法庭上不受贸易代理法的保护。

2、海关程序及电子清关

2003年1月1日海湾地区GCC海关同盟成立以来,阿联酋就一直引用海湾国家共同海关法,包含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明。依照“一港入境”的原则,所有进口到阿联酋或者其他海湾国家的商品,如果需要转口到其他海湾国家的市场,则只需要缴纳第一次进入海湾国家海关的税费。所有海湾GCC成员国的海关申报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文件几乎都是一样的。

阿联酋境内的每一个酋长国都有自己的海关总署,但是海关申报流程都是一样的,并且海关流程的需求也降到最简,以免影响阿联酋活跃的转口运输和转口贸易的优势。

阿联酋联邦海关总署成立于2003年,简称FCA。联邦海关总署全权负责阿联酋海关事务。海关总署的主要工作包括整合、改进和提高海关政策、立法和法规,监督海关法在阿联酋各个酋长国的海关部门的执行。每一个持有贸易执照许可的公司都被授予一个进口许可编号,清关代理们在海关清理进口的货物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进口许可编号。

清关时所需的文件包括运输代理的发货订单、原始收据和原产地证、包装单以及货物提单。对于有资格申请关税和税收减免政策的进口商品,需要提供押金或银行担保。

阿联酋进口的商品有71%是通过迪拜海关总署清关的,约21%是通过阿布扎比海关清关入关的。为了加速进口商品的通关,阿布扎比和迪拜海关目前已经完全实现了清关电子化流程。在2005年,迪拜海关方面的清关只有17%是通过电子化流程运作的。由于信息化的发展,迪拜海关清关所需的时间越来越短,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有些时候,甚至可以做到货轮抵达迪拜之前就办理好了清关手续,前提是进口货物的文件到达及时、有序。

2010年4月,迪拜海关总署发布了Mirsal 2 商务-政府B2G对接服务,为那些在海关清理大量进口商品的客户提供了便捷。这项B2G服务体统可以让客户在网上提交清关申请,并及时得到处理,同时双方可以通过电子付款实现在线交易。

这项最新的B2G电子商务服务系统提供了一些列的便捷,包括:减少了人工错误、自动处理海关申报流程、最快捷的提交通关申请、在线服务可以节省客户的时间,不用频繁的到海关办理手续、降低了申报的成本、全天24小时一周七天都可以提供服务、清关状态反馈及时、操作简单等,大大提高了清关的效率。

3、原产地证

阿联酋实行优惠国和非优惠国原产地原则。作为海湾GCC海关联盟的成员之一,阿联酋同其他海湾成员国一样,对第三国的进口商品要求提供非优惠国原产地证书。在非优惠国的框架下,商品被认定为原产地国全部加工后的,或者经过加工处理,新增了至少40%的价值,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书。

在进口商品清关时需要原产地证。原产地证需要产品出口商来提供,并经过权威认证机构认证。阿联酋原产地证的认定优惠政策也是基于附加值的标准高低不同,但也会因协议的不同而不同。对于从泛阿拉伯自由贸易区进口的商品,本地附加值至少达到40%,才符合原产地证优惠待遇的标准。

4、海关关税

阿联酋最惠国关税比较低且申报流程比较简单。所有的税率都是从价税(除了烟草),没有额外的关税配额,没有滋扰税费和其他关税和税收。

阿联酋的海关关税是基于海湾共同关税协议(CET)制定的,区域内跨境海关关税5%,包括海湾国家免税的421种税目,主要包含农产品原料,食物,药用产品和其他产品,包括纸张、书籍、杂志、未锻轧的钢铁、容器等。在阿联酋,海关对酒类商品征收50%的海关关税,对烟草商品征收100%的关税或者每100根香烟收取100迪拉姆,或者每公斤原料烟草征收800迪拉姆关税。最惠国关税平均税率约5.1%,变异系数为1.1,标准差为5.5,反映了关税的变动范围,即从0至100%。

其中,农产品的平均海关关税为6.2%(这是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执行的),非农业产品的关税平均约为4.8%。按照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的界定,生产加工、采矿采石业关税约5.2和5%。农产品平均关税3.3%。

总体而言,阿联酋的海关关税处于正向上升的状态,从初级阶段的加工产品(平均海关关税4%),到半成品(平均关税4.9%),到成品(平均关税5.4%)。这个关税表的最底层是农业产品原材料。对于大多数工业产品,海关关税从第一个加工阶段到最后一个加工阶段都是统一的。

食物和饮料方面的滑动税率是综合的,税率最高的就是烟草和烈性酒。滑动偏小的是化学产品、纸质产品、印刷品,因为对医药用品和特定书籍是免关税的。对金属工业产品的关税滑动也小,因为一些未锻轧的稀有金属是免税产品。

联邦法1979年1号法令对工业用进口产品实行减免关税进行了规定,如下:进口减免关税的商品包括:(a) 机械产品, 设备, 零配件和工程项目所需建筑材料 (b) 原材料货半成品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

5、进口关税和税收

进口关税和税收优惠被列入“进口再转口”类、“临时短期入境”类或者“过境”类范畴内。进口商在“进口再转口”贸易框架下需要付一定的押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在货物成功转口之后,押金或者银行担保会被退回。

进口货物滞留在阿联酋超过180天就需要付关税。那些在“临时短期入境”框架下的商品也需要同样的文件办理海关手续。这类商品包括进口用来参加展览会的商品、用来进行建筑、科研、项目发展、维护等的设备和产品。但不包括那些进口三年内打算再出口的商品。

如果进口商进行贸易中转或者临时入境过境的商品,不需要持有相应的贸易执照许可。免进口关税政策也适用于国际组织、外交团体、军队、警察和慈善机构。目前阿联酋还没有实行关税退税政策,尽管按照海湾GCC共同海关法补充条款第16条中这样做是许可的。

海湾成员国的公民在各个GCC成员国的海关享有免关税的优惠政策。进口商如果是来自泛阿拉伯国家的其他地区的成员国也享受免关税优惠,除了对烟草产品和含酒精的产品需要征税。

6、进口限制和控制

海湾统一关税法对进口禁止和限制的商品进行了明确的说明。每一个GCC成员国都要自行决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商品列表。不过海湾国家各成员国也在努力制定一个统一列表对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商品进行规范管理。如果一些商品在有些GCC成员国是禁止的,而另一些成员国是允许的,那么这些商品就不能在这些成员国之间转口。

在阿联酋,明确规定禁止对一些商品进口,原因很多,主要是因为国际公约的要求、环境保护的需要、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及宗教和道德的考虑。被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特种药物、石棉、二手充气轮胎、工业垃圾、伪造的货币、“Habara”猎鹰、象牙和犀牛角、活骆驼、破坏宗教信仰扰乱社会秩序的印刷品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材料。禁止从以色列进口任何商品。

7、政府采购

阿联酋国家数据中心资料统计,2004年阿联酋政府综合开支占全国GDP的6.4%,约为243亿迪拉姆(合66亿美元)。尽管政府采购比较倾向本地采购,但是对外国公司进口商品的需求依赖也很强,尤其对一些项目所需产品是本地公司无法提供的。阿联酋既非世贸组织政府采购的诸边协议的成员国,也非观察国。

阿联酋的政府采购是按照2000年联邦部委第20号决议对行政开支界定后开始执行的。在2004年,按照决议规定,联邦政府的总开支达到5亿2700万迪拉姆,折合1亿4300万美元。这项决议不适用于国防部门和其他国家安保系统的采购支出。

2008年阿联酋联邦政府采购额为2亿3100万迪拉姆,折合6300万美元,较之前政府开支紧缩明显。因为教育部的开支被转移到了阿布扎比酋长国政府的开支。阿联酋的财政部对政府采购流程进行了深入改革,使用电子化采购系统,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电子化采购系统也为供应商带来了很多便利,供应商不用多次出现在联邦政府的各个部委,以往供应商需要多次出入,前来注册、投标、竞标然后等待公布结果。电子化采购系统为联邦政府和供应商双方都提供了工作的便利。

按照要求,政府采购的投标人必须是海湾国家公民或者公司(外资所有权不能超过49%)。有时候受资源限制,对于一些特定的投标项目也向外国公司开放,这些外国公司也会被邀请在阿联酋设立分公司并雇佣当地保人。一般政府部门采购项目比较青睐有过合作经验的投标公司,尤其是外国公司。在未来,投标公司也可以是来自自由贸易区的外资独资公司。

参考资料:

阿联酋外贸部外贸政策概览Trade Policy Review (UAE) 2010

阿联酋国家统计局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 of UAE

Accessed on 15/June/2012 www.moft.gov.ae/en

Accessed on 16/June/2012 www.economy.ae/english

Accessed on 16/June/2012 www.mof.gov.ae/En

Accessed on 16/June/2012 www.customs.ae

Accessed on 16/June/2012 www.esma.gov.ae/en-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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