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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4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111日起至201410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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