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财企〔2009〕831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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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1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连市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且上年度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担保的中小外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大连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五)申请增资的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需占其担保总额的80%以上;新组建担保机构,必须是以中小外贸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支持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大连市专项资金的30%。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是我市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季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按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拨付到担保机构。
第八条 每季终了5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需向市外经贸局提出上一季度专项资金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市外经贸局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3.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4.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明细表;
5.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6.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7.被担保中小外贸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编码证明文件;
8.贷款担保合同复印件、相关财务合法账证复印件;
9.首次申报时需提供担保机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担保机构备案证、银行贷款卡及章程复印件(需验原件);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订(A4纸型),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十条 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支持方式的,担保机构收到的专项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采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为同一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如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不得再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以财政部、商务部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