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银监局关于支持辖内银行业
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
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大银监发〔2012〕20号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大连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现将《大连银监局关于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大连银监局关于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
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有关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落实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推动大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
(一)各机构应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确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
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根据银监会2012年工作要求,工作目标由去年的“一个不低于”调整为以上“两个不低于”),并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二)各机构应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形成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前中后台横贯式管理和支持机制;按照“四单”管理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业务条线的管理建设及资源配置计划,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需求。
二、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应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各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的延伸。一是鼓励各行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加速转型,改建或新设部分支行作为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二是鼓励小企业专营机构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尤其是向金州新区和北三市等小型微型企业分布密集的地区延伸,构建从分行到支行,从城市到乡镇的多层次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体系,使其更贴近企业、贴近社区、贴近市场,切实发挥专营作用。
(三)各机构应结合各自的经营模式和定位特点,积极推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根据各类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四)各机构应积极通过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在高新园区等区域设立或将现有网点改建为专为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支行,加大对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的力度。对于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为其发放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和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差别化准入政策
(一)将优先办理和审核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对于连续两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的机构,尤其是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积极支持并优先考虑其增设分支机构,尤其重点考虑并加大、加快支持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及其分中心或科技型支行。
(二)原则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采取差别化批量准入监管政策,允许一次同时筹建多家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时间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一是申请批量准入的机构应具备良好的风险管控能力,且未有严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二是申请批量准入的机构应具有较好的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三是申请批量准入的机构连续两年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且风险管控良好;四是申请批量准入的机构的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含个人经营性,下同)授信客户数的70%以上,且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总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总额的50%以上。
四、支持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一)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法人机构,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一是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机构应具备良好的风险管控能力,且近三年内未违反过相关监管规定。二是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机构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法人机构,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对口监管部门。
(三)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法人机构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期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法人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
五、采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优惠风险权重
法人机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六、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根据各机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实行差异化考核,原则上不高于5%。
七、规范机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中相关问题
各机构在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要遵循“四不准”原则:一是不准存贷挂钩,不能将要求企业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作为放贷条件;二是不准向企业强制搭售任何理财、保险、基金产品;三是要根据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对客户提供差异化利率,但原则上不准超过现有利率水平;四是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八、继续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定期监测和考核通报制度
各机构从2012年1月起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并根据银监会2012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准确地填报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质量,杜绝擅自更改本机构企业分类划型标准及前期数据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各机构应于每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六项机制”建设情况、“四单”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和金融服务创新情况等。实行考核通报制度,对各机构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按季度下发通报。
九、继续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牵头工作机制
2012年我局将继续实行以城商处为牵头处室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牵头工作机制,成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及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王萍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商处处长任明东担任,成员包括各监管处、办公室、法规处、统计处及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请各行在工作中注重加强同我局领导小组和各监管处室的沟通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