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驻意大利经商参处 |
2014-09-17 00:53 |
- 意大利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1942年意大利王国时代制订的“民法基础原则”(Preleggi)第16条即已明确,通过双边互惠条约,可给予在意境内的外国人民事权利方面的对等国民待遇。当前的意共和国政府继承了该原则。具体到外商投资方面,根据有关法律解释,意将与外国政府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视作互惠条约,据此给予外资对等国民待遇。同时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外资方面的“专门法”(lex specialis),效力高于意国内法(包括公司法)有关规定。
目前,意已与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6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给予其境内的外资企业对等国民待遇。意并无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在意境内设立和运营外商投资企业需遵守意公司法及普遍适用的监管规定。
- 外商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意大利涉及外商投资的管理机构主要有“意大利目的地”(Destinazione Italia)和意大利投资促进署。
“意大利目的地”隶属于意总理府,目的是整合该国涉外资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主要职能包括:对意当前涉及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评估,确定优先改革方向和目标,改善意投资环境;加强同意驻外使馆和机构的协作,对外推广意境内投资机会。
意大利投资促进署(Invitalia)隶属于意财政部,主要为外商在意大利设立企业提供税收、劳工、区域发展刺激措施等“一站式”咨询服务并推广意境内投资项目。
- 外国投资的定义和构成
意对外国投资的定义较宽泛,一般以非居民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具有财产所有权和经济请求权为界定标准,包括外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各种形式。投资包括有形或无形资产所有权、股权和其他形式的参与权、著作权、工业资产权(包括商标)、技术流程和生产工艺等。
具体到外商直接投资,指的是一国居民以获得持续性利益为目标在另一国所设进行的投资,既包括最初交易,也涵盖后续资本交易。其中,持续性利益意味着投资者与所设立的实体存在长期关系。一般认为,当境外投资者获得一企业10%以上的股权或投票权,即可被认定为建立了外商直接投资关系。
-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
除金融等特殊行业外,意对一般外商投资基本实行准入前和准入后国民待遇。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在设立前,必须向意大利商业、工业、手工业和农业总商会(CCIAA)驻各地商会提交企业基本信息、税务、社保以及保险等相关信息,税务、劳工补偿(INAIL)和社保(INPS)等机构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许可。另外,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实行不同的注册程序。
- 外商投资特定行业的限制性或特别管理措施
一是意大利反垄断法“国家安全条款”。该法律规定,在出于“国家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优先”考虑或在意大利企业在他国遭受歧视性待遇的情况下,意大利政府有权做出回应,包括阻止外商投资对特定行业企业的并购计划,涉及的行业或包含国防工业、飞机制造等。
二是能源、电力、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行业。意虽于1992年开始对这些行业企业进行私有化,但在绝大多数已私有化企业中,意政府仍通过持有具有控制权的“黄金股权”或者成立意大利股东核心团体以保证持续持有一定期限的方式,来实现对这些企业的掌控。“黄金股权”具有否决权,可阻止外资对这些企业进行并购。当前,意政府仍在以下6家企业中享有特别权利:电力企业Enel公司、能源企业Eni公司、工业和国防企业芬梅卡尼卡集团、通讯企业意大利电信、机场运营企业Save公司以及意大利电网Terna公司。
三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准入和监管限制。关于银行业,意大利1993年9月1日第385号法令和意大利中央银行1999年4月21日第229号有关监管条例,对外资银行进入意大利市场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意将外资银行分为欧盟成员国银行和非欧盟成员国银行,并在市场准入和营运监管方面区别对待,对前者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一般由相关银行总部所在国的中央银行延伸监管,意央行不做特别规定。对于后者,意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具体包括:资金投入不得低于640万欧元;设立代表处需报意大利中央银行审批,如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无异议,代表处即可开业;设立首家分行时应报意大利中央银行、外交部和经济财政部批准(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意考虑双边市场准入和可经营业务范围的对等性);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非银行公司不得购买超过15%的意大利银行股份。
关于保险业,在意大利设立人身和财产保险机构和公司必须得到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批准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意大利保险类公司在国外所受“对等待遇”;外资企业必须具有从事保险业经营至少10年以上的时间,必须在当地指定总代理人。
此外,意对非欧盟航空公司运营国内航线有限制,在广播影视业、海洋渔业、铁路运输、邮政、博彩业、水资源开发与管理以及城市垃圾处理等行业限制外资准入。此外,对外商投资意电影业,意政府将不予发放补贴。
- 外商投资准入后的监管措施
意对准入后的外商投资的监管基本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意大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ONSOB)负责对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管。此外,意大利反垄断局(Autorità Garante della Concorrenza e del Mercato)负责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卡特尔、并购、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行政干预市场等行为进行监管。
在金融等特殊行业监管方面,意并未完全实施国民待遇。例如,意央行对本地银行和欧盟国家银行按照其母行的监管资本计算,对非欧盟国家银行分行的监管指标却是按照分行自有营运资金计算。另外,对于18个月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本地银行的限制是要求低于客户存款的30%,而对非欧盟银行分行的要求是低于客户贷款和同业资产的30%。
- 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优惠措施
作为欧盟成员国,意投资鼓励政策由欧盟、意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实施,目的是推动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意南部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促进研发创新。意本国及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获得。意无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措施。
欧盟层面的鼓励政策以欧盟2007—2013融合政策为框架,欧盟区域发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以及欧盟社会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等欧盟结构性基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支持领域包括创新、交通、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培训和经济现代化等,目的是促进特定地区(尤其是意中南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就业。
意政府实施的鼓励政策具体形式包括投资补助、营运补助、贴息、税收减免、股权参与以及政府担保等。鼓励政策涵盖新建工厂、扩大再生产、重振工业区以及技术研发创新等多个方面。
- 对外商投资的征收、国有化制度
意大利宪法规定,允许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服务或措施)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公平和及时的赔偿。如政府拟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价值相当于宣布征收或国有化时该财产的市场价值。如对补偿方案存在异议,私人财产所有者可向意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外汇汇入与汇出制度
意大利无外汇管制,对外汇汇入和汇出无限制措施。除反洗钱、反恐以及打击逃税等有关措施外,对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合法资金和所得基本无限制。
- 中央与地方在外商投资管理上的权限、职能划分
2009年12月1日欧盟《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资政策统归欧盟负责。欧盟第1219/2012号法规也对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效力做出过渡安排,即在欧盟与相关国家谈判缔结双边投资协定之前,成员国单独缔结的投资协定继续有效。
意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政策层面,包括制订统一的投资鼓励、劳工、社保、税收、环保等政策法规。意地方政府则主要负责税收、环保、安全等日常营运监管以及投资鼓励措施的申请。
- 外商投资争议解决制度
意大利民商法和企业破产法较完备,可保证实施财产及合约有关权利。但意大利司法效率低下广受诟病,民事案件平均审决期限约7年。在意外资可选择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意法院一般接受并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意大利是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成员之一。意签署并批准了《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也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字国之一。
- 如何处理所缔结或加入多双边投资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