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网站8月29日消息: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长路易斯•富兰签署了巴外贸委员会8月26日第28号决定,对2004年10月5日第27号决定进行调整,决定对南共市共同关税税则号为 8104.11.00 和 8104.19.00项下,源于中国的未锻轧金属镁征收进口反倾销附加税的产品,不再仅限于镁含量在99.8%以上的品种,还包括镁含量在99.8%以下的品种,进口反倾销附加税为每公斤1.18美元。根据1995年8月23日第1.602号法令第57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10月10日。
2004年10月11日巴联邦公报公布了巴外贸委员会2004年10月5日第27号决定,在结束对金属镁的倾销立案调查后,只决定对南共市共同关税税则号为 8104.11.00 和 8104.19.00项下,源于中国的镁含量至少在99.8%以上的未锻轧金属镁征收反倾销进口附加税每公斤1.18美元。在2009年10月法案有效期结束后,中国方随后提出异议,巴西外贸委员会进行复审。
近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自中国进口的金属镁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结束,正式决定继续征收1.18美元/公斤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税号为81041100和8104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