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改委、住建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岳阳市水务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706号)精神,现就我省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项目,主要包括: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重点是: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水平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的地区;国家确定的重点支持地区的项目。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产生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有关技术要求;
4、升级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以及设市城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项目;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水环境质量较差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的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存量治理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已经完成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
(四)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地方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充分听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原则上各县(市、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完工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上报项目材料要求
1、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且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2)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3)项目核准、审批、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工艺路线、规模、主要技术参数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意见;
(5)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6)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本年度资金必须平衡;
(7)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应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项目法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附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8)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的说明或已开工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9)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报送核准或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上报。
(四)请于2014年4月22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发改委(环资处),并将文件及汇总表(不含材料单行本)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污水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2、2014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
3、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省 发 改 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