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对华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2015~2016)
2017年2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此次行政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6年4月7日启动,调查期为2015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545.11.0010、3801.10、8545.11.0020。
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定:方大集团(Fangda Group)(包括以下企业: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Beijing Fangda Carbon Tech Co., Ltd.)、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Chengdu Rongguang Carbon Co., Ltd.)、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angda Carbon New Material Co., Ltd.)、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Fushun Carbon Co., Ltd.)和合肥市碳业有限公司(Hefei Carbon Co., Ltd.)),抚顺金利石化炭素有限公司(Fushun Jinly Petrochemical Carbon Co., Ltd)和吉林炭素进出口公司(Jilin Carbon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3家企业在调查期内无可审查交易。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2008年2月7日,应美国SGL Carbon LLC和Superior Graphite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炉用小口径石墨电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1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32.90%~1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