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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对华钢铁产品337调查:ITC将法官命令发回重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2017-03-01 机工情报  浏览次数:147
核心提示:美对华钢铁产品337调查:ITC将法官命令发回重审2017-03-01 机工情报

美对华钢铁产品337调查:ITC将法官命令发回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2月27日发布了一份意向通知,称ITC在对此前行政法官Dee Lord的初步裁决进行审查之后,决定将美国钢铁公司在对中国钢铁产品的337调查中提出的关于虚假指定原产地的诉求发回重审,该诉求此前已被Lord法官驳回,理由是美国钢铁公司未能提供关于转运实例的“直接证据”。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审查了该案的调查记录,包括诉求、法官作出的第46号命令、复审申请及其答复后决定将该调查发回行政法官进行重审。


 

ITC的该项决定是基于美国钢铁公司在复审申请中认为Lord法官的命令为今后的337调查案件设定了“新标准”,即要求对被诉产品的具体进口有直接证据。Lord法官在驳回该诉求的第46号命令中指出,美国钢铁公司在其原始诉求中并未提供“具体的进口实例”,只是称此类进口“可能”已经发生。Lord法官认为,美国钢铁公司的上述论点并不充分,因为规则“需要的不仅仅是导致某种不公平行为在某个时候发生的推论”。根据美国钢铁公司关于审查该诉求被驳回的申请,Lord法官承认,美国钢铁公司的调查人员与中国钢铁经销商的通信表明,这些企业存在转运倾向的“先例”,但Lord认为该通信并未确定转运的“具体实例”。对此,美国钢铁公司表示,由于其主张是“以事实为前提”的,中国企业“伪造了其产品在航运单据上的来源地”,认为美国钢铁公司不可能在辩护阶段提供直接的进口证据,除非它花费数百万美元购买虚假指定原产地的钢材,并提供给调查人员。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是该调查中代表公众利益的独立方,也提交了一份复审申请,支持美国钢铁公司的主张。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认为,第46号命令认为投诉要提供证据表明进口已发生,包括被诉转运的进口产品,但委员会规则并未要求提供具体的细节水平。


 

转运诉求是美国钢铁公司对华钢铁产品提起337调查诉求中的一项,另一项为人为地设定较低价格。此外,美国钢铁公司还指控中国宝钢接收了中国政府从美国钢铁公司窃取的商业秘密,但该诉求已于2月1日正式撤销。


 

另外,关于该案涉及的反垄断诉求,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将举行口头辩论,因为ITC也正在审查Lord法官此前关于驳回美国钢铁公司对中国钢铁制造商反垄断索赔诉求的决定。美国钢铁公司以337调查并未要求证明存在反垄断损害为由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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