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终裁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终裁(2014~2015)
2017年4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终裁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终裁。其中,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调查期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是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期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上述调查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均为1605.40.10.10、1605.40.10.90、0306.19.00.10、0306.29.00.00、0306.29.01.00。
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终裁认定,以下3家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0%:北京中达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China Kingdom (Beijing) Import & Export Co., Ltd)、徐州金江食品有限公司(Xuzhou Jinjiang Foodstuffs Co., Ltd)和湖北省大自然农业实业有限公司(Hubei Nature Agriculture Industry Co., Ltd):0.00%。
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终裁认定,湖北潜江市华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Hubei Qianjiang Huashan Aquatic Food and Product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0.00%。
本案原审情况如下: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91.50%~201.63%。
(王珊珊/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