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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外国企业的设立和人员进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cimm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一) 外国企业的设立程序1 企业的设立方式 1)分公司或代表处 外国企业在巴西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以及对其营业或许可进行变更

(一) 外国企业的设立程序1 企业的设立方式

    1)分公司或代表处

    外国企业在巴西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以及对其营业或许可进行变更时,都需要向巴西联邦政府进行申请。只有当联邦政府核发许可后,才能在各州申请注册登记。估计完成时间至少为一年。

    2)子公司

    主要为申请设立巴西国内公司,由两个外国股东合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一个巴西股东和一个外国股东。该方式的审批相对较快,一般在申请后3 个月内可完成。但需要有一位巴西当地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为巴西公民或持有巴西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该负责人将具有公司股东所有权力,包括公司股份买卖、公司动产及不动产买卖及公司银行帐户的所有商业往来行为。

    外国公司在巴西设立分公司时,均需由主管机关许可,但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程序、审核过程繁复,且在税赋上受到一定歧视性待遇。鉴于在巴西设立子公司时,并无国籍歧视且成立程序较为简便,所以一般律师或会计师并不会建议外国公司在巴西境内设立分公司。

    2 企业的组织形式

    依据巴西《公司法》,企业可以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简易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制企业等组织形式。其中,最为普遍的是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 Limitada,LTDA)和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e An?nima,S/A)两种形式。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企业家独自开展经济活动,包括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企业由一个自然人设立,自然人以自己的姓名给企业命名,对企业的全部活动负责。这一类型的法律实体适用于工业、商业以及服务业领域的经济活动,但与科学、文学或艺术相关的职业不包括在内。

    2)简易合伙企业

    简易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不实施商业活动的合伙组织形式,以及目标旨在实施智力活动、科学活动、文学创作活动或艺术活动的组织形式,公司制或合作制性质的组织形式不包括在内。简易合伙企业须在法人民事登记所登记组织证明文件。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支付企业的债务时,简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形态的企业需由两人以上出资设立。出资人内部可以签订企业设立合同,辅之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或适用于简易合伙企业的规章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可从事商业、工业和服务业经营活动,企业设立合同需在商业登记所登记。出资人各自持有的份额代表出资人对公司资本的参与和享有,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这一形态的企业,至少需有两个股东,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购或取得的资本的发行价格为限。公司股本分成等额股份,公司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不论其设立目的为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商业团体。开业前必须实施经济和财务的可行性研究,以获得公司基本结构的信息以及公司确实能够成功的证明。公司资本金由现金和资产组成。

    按照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可将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开放型股份有限公司”和“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开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通过金融机构交易。公开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联邦独立行政机关负责对其实施监督和审计。上述两种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在商业登记所登记。

    5)合作制企业

    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民主的、集体形态的团体的创设,由20 人以上自愿联合成立的组织形式,与简易合伙企业的设立形式相同。

    3 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要交纳的税款可通过各主管机构直接确认。企业需要填写的大部分表格(包括财务帐簿)可以在文具店购买。

    在企业的开业手续中,某些环节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在联邦国税厅网站上,可以下载CNPJ 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处理形式填写相关表格。

    第一步:

    主管部门:商业登记所必要的文件和手续:

     使用调查请求书,对企业名称进行调查;

     填写四张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表格;

     填写商业登记所指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填写的标准申请书(蓝皮)以及登记文件;填写微型企业确认通知书或小型企业确认通知书,提交三份复印件(取决于企业划分的类型);

     填写三张1 型登记卡;

     两份企业所有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

     住所证明(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包括正反两面;

     税收凭证(州收税单[GARE]编号370-0,联邦收税单[DARF]编号6621,纳税金额可通过商业登记所查询)。

    第二步:

    主管机构:联邦国税厅

    必要的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申请基本文件,向国家法人登记处申请登记,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署名(署名必须取得公证人的认证),文件由联邦国税厅提供的CNPJ 程序自动发行;

     填写法人登记卡和法人补充登记卡,保存在联邦国税厅提供的CNPJ 磁盘上;

     基本申请文件由代理人署名的,应提交经鉴定的委托代理书复印件,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此时必须在法人登记卡上填写业主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号码;

     提交经主管机构登记的企业设立证书或决议证书的原件或经鉴定后的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过去五年里向联邦国税厅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文件;出资者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交署名经认证的免税申请书;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联邦收税单DARF,编号6621)。

    第三步:

    主管机构:财务局必要的文件和手续:

     填写五份登记申请书;

     填写企业经济活动分类申请书;

     填写企业经济活动分类申请书随附的分类表;

     业主的纳税者证(CIC)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提交在商业登记所登记的所有文件;

     1 型财务帐簿(工业)和1A 型财务帐簿(商业);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基准年度),经认证;

     在公证处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或所有权证明书,经认证;

     企业所有者的住所证明的原件;

     通过银行支付登记费用(使用州收税单GARE-DR,编号67-3)。登记费用可通过财务局查询。

    第四步:

    主管机构:城市管理局必要的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登记资料表格,取得纳税人登记凭证;

     国家法人登记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经登记的企业章程的原件和复印件;

     所有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基准年度)的复印件(正反两面),经认证;

     在公证处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经认证;

     51 型财务帐簿和57 型财务帐簿;

     填写微型企业申请书;

     交付动产纳税人登记凭证后,城市管理局发放营业店头税的税收支付单;

     提交上述文件后,企业可在相应的城市管理局申请营业许可。

    2)简易合伙企业

    企业缴纳的税费金额可向相应的主管机构咨询。企业需要填写的大部分表格(包括财务帐簿)可以在文具店购买。

    企业的开业手续中,某些环节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在联邦国税厅的网站上,可以下载CNPJ 程序,申请人可通过电子处理的形式填写相关文件。

    第一步:

    主管机构:法人民事登记所

    必要文件和手续:

     选择企业名称,请求调查(须交纳手续费);

     提交四份企业设立合同的复印件,所有页面均须由出资者和证明人签上姓名的起首字母,签名需经公证处认证;

     若企业开展活动需要有特殊技能的专业人士(如律师)的存在,企业设立合同在法人登记所登记前,须经地区专业协会如巴西律师协会公认;

     经认证的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

     经认证的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为公开企业资本,向公证处支付的手续费。

    第二步:

    主管机构:联邦国税厅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基本申请文件,向国家法人登记处申请登记,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署名,署名经公证人认证,文件由联邦国税厅的CNPJ 程序自动发行;

     填写法人登记卡,出资者或管理人员名单,法人补充登记卡,保存在由联邦国税厅提供的CNPJ 磁盘上;

     基本申请文件由代理人署名的,应提交经认证的委托代理书复印件,或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法人登记卡上必须填写企业负责人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号码;

     外国出资者或居住在国外的出资者必须提交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原件;若此文件由国外发出的,该国所驻的巴西领事馆必须检查授权人的法律住所,文件必须由官方翻译人员翻译;

     提交经主管机构登记的企业设立证书或决议证书的原件或经认证后的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过去五年里向联邦国税厅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文件;出资者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交署名经认证的免税申请书;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联邦收税单DARF,编号6621)。

    第三步:

    主管机构:城市管理局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登记资料表格,取得动产纳税人登记凭证;

     国家法人登记薄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经登记的企业设立合同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基准年度),经认证;

     企业总部所在地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经公证处认证;

     51 型财务帐簿和57 型财务帐簿;

     交付动产纳税人登记凭证后,城市管理局发放营业店头税的税收支付单;

     提交上述文件后,企业可在相应的城市管理局申请营业许可。

    3)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缴纳的税费金额可向相应的主管机构咨询。企业需要填写的大部分表格(包括财务帐簿)可以在文具店购买。

    企业的开业手续中,某些环节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在联邦国税厅的网站上,可以下载CNPJ 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处理形式填写相关文件。

    第一步:

    主管机构:商业登记所必要文件和手续:

     使用调查请求书,对企业名称进行调查(须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提交三份公司设立章程的复印件,所有页面均须由出资者和证明人签署姓名的起首字母,附加律师的签名认证;

     填写两份1 型登记卡,记载企业设立的相关资料;

     填写两份2 型登记卡,记载所有股东、经理人员、委托代表和/或代理人的资料;

     填写商业登记所指定的褐色封皮的标准申请书以及受理书;

     填写三份微型企业证明文件或小型企业证明文件;

     在2 型登记卡上填写相关资料的出资者和其他自然人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认证;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州收税单GARE,编号370-0,联邦收税单DARF,编号6621)。税费金额可通过商业登记所查询。

    第二步:

    主管机构:联邦国税厅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基本申请文件,向国家法人登记处申请登记,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经公证人认证,文件由联邦国税厅的CNPJ 程序自动生成; 填写法人登记卡、出资者与经营者一览表、法人补充登记卡,保存在由联邦国税

    厅提供的CNPJ 磁盘上;基本申请文件由代理人署名的,应提交经公证人认证的委托代理书的复印件,或提交委托代理书的原件。此时法人登记卡上必须填写负责人的自然人登记证

    (CPF)的号码;

     外国出资者或居住在国外的出资者必须提交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原件;若此文件由国外发出,该国所驻的巴西领事馆必须检查授权人的法律住所,文件必须由官方翻译人员翻译;

     提交经主管机构登记的企业设立证书或决议证书的原件或经认证后的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与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认证;

     全体出资者过去五年里向联邦国税厅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文件;出资者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须提交署名经认证的免税申请书;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联邦收税单DARF,编号6621)。

    第三步:

    主管机构:财务局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五份登记申请表;

     填写企业经济活动分类申请书;

     填写企业经济活动分类申请书随附的分类表;

     6 型财务帐簿;

     经商业登记所登记的公司设立章程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法人登记簿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经认证的复印件或经公证人认证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企业活动涉及食品的零售的,需取得由公共卫生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工业企业需取得环境卫生技术公司签发的许可证明;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州收税单DARF-DR,编号167-3。

    第四步:

    主管机构:城市管理局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登记资料表格,取得动产纳税人登记凭证;

     国家法人登记簿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经登记的公司设立章程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基准年度),经认证;

     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经公证处认证;

     51 型财务帐簿和57 型财务帐簿;

     交付动产纳税人登记凭证后,城市管理局发放营业店头税的税收支付单;

     提交上述文件后,企业可在相应的城市管理局申请营业许可。

    4)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缴纳的税费金额的大小可向相应的主管机构咨询。企业需要填写的大部分表格(包括财务帐簿)可以在文具商店购买。

    在企业的开业手续中,某些环节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在联邦国税厅的网站上,可以下载CNPJ 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处理形式填写相关表格。

    第一步:

    主管机构:商业登记所必要文件和手续:

     使用调查申请书,对企业名称进行调查(须支付必要的手续费);

     提交三份公司设立章程的复印件,所有页面均须出资者和证明人签署姓名的起首字母,附加律师的签名认证,提交公开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程;

     填写两份1 型登记卡,记载企业设立的相关资料;

     填写两份2 型登记卡,记载所有股东、经理人员、委托代表和/或代理人的资料;

     填写商业登记所指定的褐色封皮的标准申请书以及受理书;

     填写三份微型企业证明文件或小型企业证明文件;

     在2 型登记卡上填写相关资料的出资者和其他自然人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认证;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州收税单GARE,编号370-0,联邦收税单DARF,编号6621),税收金额的大小可咨询商业登记所。

    第二步:

    主管机构:联邦国税厅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基本申请文件,向国家法人登记处申请登记,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经公证人认证,文件由联邦国税厅的CNPJ 程序自动生成;

     填写法人登记卡、出资者与经营者一览表、法人补充登记卡,保存在由联邦国税厅提供的CNPJ 磁盘上;

     基本申请文件由代理人签名的,应提交由公证人认证的委托代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提交委托代理证明原件。法人登记卡上必须填写负责人的自然人登记证(CPF)的号码;

     出资者与经营者一览表上必须列出拥有主要投票权的股东(人数限定在12 名以内)以及所有经营管理者的名单;

     外国出资者或居住在国外的出资者必须提交经认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原件;若此文件由国外发出,该国所驻的巴西领事馆必须检查授权人的法律住所,文件必须由官方翻译人员翻译;

     提交经主管机构登记的企业设立证书或决议证书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公司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认证;

     全体出资者过去五年里向联邦国税厅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文件;出资者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交署名经认证的免税申请书;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联邦收税单DARF,编号6621)。

    第三步:

    主管机构:财务局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五份登记申请表;

     填写企业经济活动分类申请书;

     填写企业经济活动分类申请书随附的分类表;

     6 型财务帐簿;

     经商业登记所登记的公司设立章程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国家法人登记簿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出资者的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经认证)或经公证人认证的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企业活动涉及食品零售的,需取得由公共卫生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工业企业需取得环境卫生技术公司签发的许可证明;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州收税单DARE-DR,编号167-3)。

    第四步:

    主管机构:城市管理局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登记资料表格,取得动产纳税人登记簿(CCM);

     国家法人登记簿(CNPJ)的原件和复印件;

     经登记的公司设立章程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出资者的自然人登记证(CPF)和身份证明书(RG)的复印件,经认证;

     企业总部的城市房地产税纳税凭证的复印件(基准年度),经认证;

     经公证处认证的企业总部所在地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1 型财务帐簿和57 型财务帐簿;

     交付动产纳税人登记凭证后,城市管理局发放营业店头税的税收支付单;

     上述文件确认后,企业可在相应的城市管理局申请营业许可。

    5)合作制企业

    企业缴纳的税费金额的多少可向相应的主管机构咨询。企业需要填写的大部分表格(包括财务帐簿)可以在文具商店购买。关于企业设立的程序,某些环节可以通过互联网完成。在联邦国税厅的网站上,可以下载CNPJ 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处理形式填写相关表格。

    第一步:

    主管机构:商业登记所必要文件和手续:

     使用调查申请书,对企业的名称进行调查;

     填写褐色封皮的表格;

     提交三份公司设立章程的复印件;

     填写两份1 型登记卡,记载合作制企业设立的相关信息资料;

     填写两份2 型登记卡,记载管理委员会和/或董事会所有成员的信息资料;

     管理委员会和/或董事会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经认证的复印件;

     若会议记录中没有相关信息,则需提供管理委员会和/或董事会所有成员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通过银行系统支付税费,使用州收税单GARE 编号370-0 和联邦收税单DARF 编号6621,税收金额的大小可咨询商业登记所。

    第二步:

    主管机构:联邦国税厅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两份基本申请文件,用于向国家法人登记处申请登记,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经公证人认证,文件由联邦国税厅的CNPJ 程序自动生成;

     通过联邦国税厅提供的CNPJ 程序,填写法人登记卡和法人补充登记卡,将其保存在磁盘上;

     基本申请文件由代理人签名的,应提交由公证人认证的委托代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提交委托代理证明原件。法人登记卡上必须填写负责人的自然人登记证

    (CPF)的号码;

     提交经相关主管机构登记的企业设立证书或决议证书的原件或经认证后的复印件;

     提交经商业登记所登记的发起人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公共证书;

     提交经商业登记所登记的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已经转录发起人大会会议纪要或公共证书的除外;

    第三步:

    主管机构:州合作制企业协会必要文件和手续:

     填写和提交申请书、登记卡和人员名单。

    4 企业经营场所的审批程序

    根据巴西现有法规,企业所登记的经营场所需经过下列审批程序:

    ?         由房地产登记所调查该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         城市管理局检查是否存在过期未付的城市房产税;

    ?         若租赁房产,须确定已签订租赁合同,并经法人民事登记所登记;

    ?         城市管理局检查企业是否被批准在已选定的经营场所开展拟从事的业务;

    ?         若企业经营场所位于出资人自身的住所地,注意法律对这种情况的特殊规定:

    ?         企业经营场所应独立于居住部分(附属建筑物,车库等);

    ?         向城市管理局提交书面证明,证实企业经营场所与住所地无实质联系;

    ?         提交企业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的平面图。

    5 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城市管理局许可,企业不得占有或使用任何房屋建筑以开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企业申请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文件:

    ?         声明房屋建筑的卫生和居住条件与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相符;

    ?         提交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凭证,该房屋建筑必须指定用于商业目的;

    ?         提交一份动产纳税人登记簿的复印件;

    ?         提交已支付营业店头税的证明材料;

    ?         企业房屋建筑的法律许可文件;

    ?         还需提交以下文件:卫生部门的认可证,环境卫生技术公司(Cetesb)的营业许可证,消防局最新的检查文件,安全检查证书,水槽、抽水设备安装许可证,企业出资者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 外国劳工进入要求、程序和工作签证

    1 巴西签证

    巴西外交部发出的签证共有七种:过境签证、旅游签证、临时签证、永居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外交签证。目前,商务和经贸人员使用较多的是第三和第四种签证。

    1)临时签证(Visto Temporario)

    临时签证按发放对象区分共有七类,其中包括:

    第一类( ITEM I )以文化交流或学术研究为目的的人员,签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第二类( ITEM II )进行短期商务旅行的人员,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但每年在巴西境内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九十天。

    第三类( ITEM III )演艺人员或体育运动员等,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九十天。

    第四类( ITEM IV )学生签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但可以多次延期,直至预定学习课程结束。

    第五类( ITEM V ) 按劳务合同来巴西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各方面的专业人员,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但可以在司法部有关部门再延期两年。

    第六类( ITEM VI )外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机构的记者或其他的新闻从业人员,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为四年。

    第七类(ITEM VII)宗教团体的神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人士。

    上述第二类签证属于临时访问签证(或旅游签证),主要发给那些来巴参观考察或旅游的外国人,这些人不能有移民目的,更不能在巴从事营利活动。办理旅游签证需提供的文件有;护照、国际免疫证明和往返机票,有时需出示所需资金款项证明。第五类实质是临时工作签证(或短期工作签证),持第五类临时签证的外国人可凭此签证获得临时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可任意出入巴西边境。并可以按申请工作许可时签署的劳务合同,为替其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的公司从事有酬劳动(必须进行劳工登记),但不得为任何其他企业、机构或团体工作。巴西政府规定持非工作签证者在巴西境内不得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一经查出,将被拘留,并在护照上加注“限8 日内离境”章。

    2)永居签证(Visto Permanente,通称长期工作签证、长期居留签证)

    巴西永久签证申请的对象是: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企业管理人员、公司经理、科研工作者;年满21 岁上的巴西籍公民或在巴持有永居或短期身份证的外国人可为未满21 岁的子女、父母、祖父祖母和未满18 岁无人抚养的兄弟、姐妹、孙儿、孙女及配偶提交申请。巴西的法律规定,只有巴西有民事能力的公民和持有永居签证的外国人才能作为企业的代表,代表公司签字或行使委托或接受委托。中国企业到巴西投资,其法人代表应申请永居签证。但永居签证也有有效期的限制,从实际情况看,永居签证中有效期最短的为三年,最长的为八年。领事机关在签发永居签证时可限定职业和居住地点,任何因以上述理由申请长期工作许可或永居签证的外国人只能在限定的居住区从事申请时提出的工作。如在本企业内更换工作,需通知劳工部移民局。如果持有签证者更换雇主,则需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司法部审理并请劳工部会签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换。

    2 外国劳工获得工作签证的要求与程序

    1)获得临时工作签证的要求与程序

    临时签证第五类( ITEM V )实质是临时工作签证(或短期工作签证)。巴西政府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可以雇佣外国人到巴西短期工作,但在审理有关申请时,作为主管部门的巴西劳工部移民局有以下审批原则:

    l         外国劳工必须是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而且需具备两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验(有高等学历者),如为中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则需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l         外国劳工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外国劳工人数不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其工资也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五类临时签证的审批程序如下:

    ?         由用人企业向巴西劳工部移民局为外国劳工提出工作许可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固定格式);授权书,雇主授权某人代表雇主办理外籍雇员来巴的手续;委托书,雇主委托其公司职员代表公司招聘外籍职员;公司简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巴西中央银行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证书;工龄保障基金(FGTS)证明和社会保险金(INSS)交纳证明(均需经公证的复印件);所得税申报单(经公证的复印件);外国公司(母公司)出具的雇员工资证书(译成葡文、并加以公证和领事认证);雇员简历、婚姻状况、无犯罪证明、健康状况证明、学历文凭、专业经验证书(均需译成葡文、并加以公证和领事认证)、经济担保书、劳工合同或聘书(固定格式)、移民税缴纳证明、手续费缴付证明;外籍劳工申请表格和其它附加说明表格;劳务合同(固定格式,由用人企业和外国劳工签定)。

    ?         巴西劳工部移民局审查批准了工作许可后即通知巴西外交部,由该部通知其驻外使领馆。外国劳工获巴西驻外使领馆通知后,即可去领取签证。

    2)获得长期工作签证的要求与程序

    外国人到巴西任企业董事,经理或代表,要获得永居签证(Visto Permanente,通称长期工作签证、长期居留签证),接受他们的企业必须无任何拖延联邦税赋的行为,而且满足下列两条件之一:

    1.企业中有外国投资二十万美元(每二十万美元的投资可指派一人)。投资可为现汇,也可为技术转让、实物投资等形式。投入的资金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外资注册证明。投资目的可以是成立新公司,增资或收购、参股于巴西公司。

    2.在与劳工法有关规定无冲突的前提下,申请提出的前一年,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相当于或超过240 个最低工资(即在企业职工人数或职工工资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申请永居签证时应提交的文件同临时签证第五类所要求的基本相同,但需增加下列文件:外国投资企业同申请企业之间投资关系的证明,外国投资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任命,外国投资进入巴西时在巴西央行注册的证明。

    此外,如外国投资者在巴西投资注册的企业为银行或保险业,则接受派遣人员的企业在为其申请工作许可时还需事先得到巴西央行的同意。如系经营航空运输的企业,则需经巴西航空管理局同意。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巴西新登记注册或新成立公司,也可以从国外向巴西派遣有签字权的代表以及经营或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要担任上述职务的外国人也可以得到工作许可和永居签证。但首次发出工作许可和工作签证的有效期仅为两年,且此种情况进入巴西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此种情况下公司为其代表、董事或经理人员申请工作许可和永居。签证时,除其他必要的文件外,还要提供证明外国公司在其本国登记注册五年以上的法律文件,以及外国公司全权委托上述人员代表他在巴西注册登记新公司的文件。

    以上文件均需由公共翻译译出,并经公证和巴西 领事认证方才有效。已取得永居签证的外国人,其配偶和子女可以申请临时签证来巴西陪同居住,他们也可申请永居签证。

    3)注意事项

    无论是持有第五类临时签证还是持有永居签证(作为公司代表有签字权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在巴西境内申请,在国外领取签证。签证持有人入境后,三十天内到联邦警察局的外国人登记处办理登记和领取身份证。为其申请工作许可的企业还需在三十天内向劳工部移民局作出书面报告,以证明有关人员已经开始在巴西工作。持上述两种签证的外国人在结束其任期或工作合同回国后三十天内,接受上述外国人的企业也必须书面通知劳工部移民局,说明人员已离境。

  上述两种工作许可及相应签证的申请报告提交后,劳工部将根据所收的材料进行审理,并在大约二十天到四十天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后的一周内劳工部将结果公布在联邦官方公报上。如获批准,劳工部通知外交部礼宾司移民处,由其通知巴西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如果申请被否决,申请的企业在否决后四十天内可要求重审一次。劳工部移民局在作出否决的决定时,会说明否决的原因,如缺少某些文件证明等,因此申请人要求重审时,应提交补充材料。如仍被否决,申请人还可以在六十天的期限内向劳工部移民理事会再申诉一次。

    上述两种签证的延期手续由联邦警察局办理,但需提供签证持有者继续从事原工作或担任原职务的证明。第五类临时签证只可延期一次,若干年后,如无特殊情况可申请永居签证。

    3 赴巴西签证指南

    1)巴西在中国的使领馆:北京大使馆、上海领事馆。

    上海领事馆接受:上海、江苏、浙江地区的签证申请。其它地区的签证申请,您可以致电或传真至大使馆进行咨询。

    北京大使馆的地址:北京市光华路27 号

    邮编 :100600

    电话:010-65322881

    上海领事馆的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1375 号启华大厦10B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60110

    2)所需时间

    短期签证为1 个星期;长期签证:最少4 个星期。

    3)签证情况

    巴西一般发给三个月有效的一次入境签证。凡经巴前往第三国者,持联程机票及前往国签证,不出机场且停留不超过六小时,可免办签证。否则,应申办过境签证。办过境签证需有第三国入境签证和联程机票原件。

    4)签证要求

    短期签证要求(90 天以内),如商务签证,要求为:申请人签名的有效护照;申请人的中方雇主出示的中、英文派遣信,信中须注明访问已由公司批准,如中方负责旅费,在派遣信中说明。同时必须注明申请人的职务,商务目的、停留时间等;中方派遣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注明在中国经营的项目;邀请信原件,带有CGC 税章;如果是团组出访,必须统一填写一份商务表;每一位申请人单独填写一份签证申请表。

    长期签证要求(90 天以上),如工作签证,要求包括:巴西公司与申请人的合同;巴西劳工部的授权;出生公证;婚姻公证;无犯罪公证;学历公证;工作经历公证;签证申请表两份(附照片)。

    因公护照的签证要求:因公护照持有者要求同上;因公护照申请长期签证必须由当地外办认证以后,交给领事馆。

    上述所有中文申请材料必须附英文翻译。

    (三) 与移民相关的规定

    巴西移民签证只签发给那些达到巴西国家移民委员会或巴西劳动部所规定的特殊要求的外国申请人士。基本上,外国国民申请巴西的移民签证可以通过以下7 种方式申请:

    1.现有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高级经理移民这类签证是为公司内部派遣人员而设。因此,申请人必须被海外的一家母公司聘用或这家 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准备在巴西境内雇用他/她。但是,这里没有对申请人在国外公司先前就职时间的限制。这一步骤的必需文件包括:

     申请人已经被海外公司聘用的证明,或被海外公司在巴西境内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雇员的证明;

     能够证明巴西公司引进的特殊劳动力将为巴西带来技术、增加社会生产力、或社会利益的文件

     巴西海外公司或其母公司已经在巴西境内雇用该申请人的子公司投资了20 万美元的证明

    2.新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高级经理移民

    计划好和新开公司最多可以申请3 个人的签证,主要是为执行经理进入巴西能够将公司业务开展起来。此类签证的申请条件如下:

    这家非巴西外国公司在海外已经至少运营了5 年的证明;

    外国投资人(公司)给予其在巴西的新法人代表的授权书,授权其在巴西新建公司;

    此类签证开始有效期为2 年。申请公司必须能够证明在2 年后满足最低的投资要求(60 万美元)或提供的工作岗位用于海外母公司派遣新的海外员工到巴西的分公司工作。

    3 投资移民

    外国公民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获取巴西的永久居留权,其投资将用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吸收或培训专业劳动力。这一签证类别是为那些准备在巴西投资至少5 万美元到任何一项能够促进生产力的业务上去的外国公民。此类签证最初签发的有效期是5 年。在5 年有效期结束之前,申请人必须能够向巴西联邦警察局证明他已经完成了他的投资计划和吸纳当地劳动力的计划,然后他的签证才能得以续签。

    4 研究人员或高级专业人才移民

    申请此类签证的申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份从巴西一家研究机构出具的文件,证明申请人对其所从事的研究事务表现出的兴趣;

      申请人本身的简历和符合条件的学历证明和拥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推荐信。

    5 外国退休公民

    如果一位外国公民,年龄超过50 岁,他能够每个月将等值不少于2 仟美圆的退休收入转移到巴西,他和受他抚养的人可以申请巴西永久居留权,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之间是真实的亲属关系并且是受其抚养,至于真实亲属关系可以参阅巴西移民委员会的移民法律第4 章节。

    主申请人必须证明他每月的退休金至少在2 仟美圆以上。这可以让他和受他抚养的两个人获取永久居留签证,如果再增加一位随行申请人,其每月收入要增加1,000 美圆/人。此外,申请人还必须证明:

    负责为申请人发放退休金、告知申请人每月享有的所有福利金额的外国相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外国银行许可每月至少向巴西境内转移2000 美金的声明。

    6 与巴西公民结婚

    这一签证类别是根据巴西国家移民委员会的决议而定。如果一位外国公民与巴西公民结婚,他/她将获得巴西的永久居留签证。申请可以向巴西司法部(通常是通过地方联邦警察局,他们拥有代表司法部的国家级别)或向巴西驻海外的大使馆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结婚证明,如结婚证、证婚人陈述给巴西婚姻协会。移民官员可能会突然造访申请人夫妇的家庭以确认其婚姻关系是真实的而不是利用结婚的名义骗取居留签证。

    7.与巴西公民有血缘关系的外国公民

    这一签证类别是根据巴西国家移民委员会的决议而定。此类签证传统上是发放给巴西籍小孩的外国父母。申请可以向巴西司法部(通常是通过地方联邦警察局,他们拥有代表司法部的国家级别)或向巴西驻海外的大使馆申请。这位巴西籍小孩儿必须是经济上完全依赖其外国母亲或父亲并且是与申请人(包括法定父母、或监护人)有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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