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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海关将调整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8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5月1日起,海关将调整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5月1日起,海关将调整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


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1、

归类决定编号:Z2017-001

商品税则号列:87.02/87.03

商品名称:五菱V1观光车

商品描述:“五菱V1观光车”有四种车型:(1)型号WLQ2080,8座内燃机(汽油)型,排气量为797毫升;(2)型号WLQ2110,11座内燃机(汽油)型,排气量为797毫升;(3)型号WLD1080,8座电动型;(4)型号WLD1110,11座电动型。上述观光车的最高车速为45千米/小时,用于观光旅游、楼盘参观、公园观光、县城公交运输等。

归类决定:该观光车主要用于载人,它通常在普通路面上行驶,因此不能按高尔夫球车的类似车辆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税目87.02和87.03的规定,型号为WLQ2110的11座内燃(汽油)观光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2.9030;型号为WLQ2080的8座内燃(汽油)型观光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3.2190;型号为WLD1080的8座电动型观光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3.8000;型号为WLD1110的11座电动型观光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2.4030。

2、

归类决定编号:Z2017-002

商品税则号列:8443.3214

商品名称:热敏标签打印机

商品描述:该打印机能够能与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网络互联,可在打印机内存范围内创建图像的位图以供打印。当以设定的方式为打印行开启/关闭打印头元件时,打印头被加热并将图像打印至打印纸上。如果使用 DT 型介质,具备热敏特性的打印纸将呈现打印行的图形;如果使用 TT 型介质,蜡基/树脂碳带将位于打印头和打印纸之间,打印机将对蜡基/树脂碳带进行加热,使其附着在打印纸/合成介质上。 这一过程将持续,一次一个打印行,一次一步地推进介质,直至位图图像被打印到介质上。打印宽度为固定宽度:216毫米,打印速度:356毫米/秒。打印介质:卷筒纸、连续纸、模切纸、连续热敏标签(可选黑标)、tag材料、连续收据纸、腕带和免衬纸热敏介质(可选)。

归类决定:该商品为打印标签的热敏式机器,能够与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互联,打印介质包括卷筒纸、连续纸、模切纸、连续热敏标签、tag材料、连续收据纸、腕带和免衬纸热敏介质等连续介质(打印介质成卷),打印幅宽为216毫米,打印速度356毫米/秒,上述商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84.43及其项下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443.3214。


 

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

QQ截图201704180946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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