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亚美尼亚议会通过亚美尼亚共和国《海关法》。近几年, 该国对进口关税及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修订,主要规定如下:
(1)所有从亚美尼亚出口的商品免征关税;
(2)进口税只有0%和10%两种,10%的税率主要针对贵重消费物品;
(3)征税依据是进口商品合同CIF价格条款;
(4)亚美尼亚使用等级税的海关税则号;
(5)在下列情况下免征进口税:由亚美尼亚政府指定的投资方进口的货物;从亚美尼亚境内转运货物;国际运输中规定使用的运输工具;货币和股票;以加工或再加工为目的的临时进出口货物;
(6)所有货款支付必须使用亚美尼亚货币德拉姆;
(7)海关对关税的估价是根据货物承运人或代理人提供的申报,以实际交易价值来确定;关税的支付则根据海关税则号的相关细则来确定。
2012年9月,亚美尼亚修改和补充了《海关法》,规定在确定进口商品海关价值时以“合同价格”为准,清关时所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也将大大简化。
2013年9月,亚美尼亚宣布加入关税同盟,在正式加入关税同盟后,海关法将会按照关税同盟的要求实施修订,届时亚进口商品关税税率将会改变,按照关税同盟的税率水平,平均关税税率要高出现行税率2倍以上。
文章来源:驻亚美尼亚经商参处